房地合一稅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5/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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