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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5/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 …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閱讀全文 »

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5/7/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 …

營利事業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 閱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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